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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困难残疾人年内入农保和合作医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7:4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5月11日消息:在第五次“上海助残周”到来的前夕,记者获悉,本市正在奉贤、松江和崇明3个区县试点开展因生活困难未参加养老保险等的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尚未参加农保和合作医疗的本市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残疾人,年内将全部受惠入农保和合作医疗。预计受惠总人次在4万名左右。

  此次推进参加农保的对象为,2003年12月31日前持有残疾人证件,且年满18周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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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其中女性务工人员不满55周岁),并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残疾人。推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2003年12月31日前持有残疾人证件,并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残疾人。

  根据规定,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保的个人缴费费用按本乡镇上一年度劳动力平均收入5%的缴费标准(即务农人员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保承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区县残联审核并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所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已享受重残无业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残疾人,因已落实社会保障,其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个人缴费不再给予补贴)。

  领取养老金标准过低或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农村持证残疾人,生活发生困难的,各区县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区县残联审核并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所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对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当生大病、重病时,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和医疗救助后,其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有较大困难的,经区县残联审核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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