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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市场价格异常 解读对突发事件价格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8:21 桂龙新闻网

  5月1日起,《广西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下称预案)正式施行,预案规定,当市场上有关于物价的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异常波动征兆时,该预案即时启动。为了让读者了解这个预案,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对该预案进行了解读

  若出现异动即启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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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第五条规定,只要市场上有关于物价的倾向性、苗头性的流言出现,价格监测预警就会即时启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对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变动幅度,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以及相关措施建议,并向上级报告。

  解读:“未雨绸缪是预案的主要特性之一,该预案启动后,想投机钻营或趁乱捞一把的人,就难有机会了。”自治区物价局负责人对记者说。去年2月的“板兰根抢购风波”,很多人也许还记忆犹新,在那场抢购浪潮中,一些人趁乱狠赚了一笔。当时,由于事发突然、权威信息不透明,加之没有相应的预案,致使规格为10克×10袋的板兰根每包最高卖到了80多元。

  最后,经过有关部门辟谣,漫天的流言才告一段落,价格也开始回落。但是,到了当年4月中旬,一些不法药商再次发出谣言,又导致了板兰根等相关商品价格的暴涨。今年5月1日预案实施后,一有价格异动的迹象,价格监测预警便马上启动。

  预案关注生活必需品

  预案第十条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况时,预警即时启动: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三、棉花、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异动现象。

  解读:“为保证生活必需品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能有效供给,预案对生活必需品价格给予了特殊的关注。”区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说,这些受到特殊关注的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棉花、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可能有些人还能记起1988年的抢购风波。当时,因为风闻政府将会出台“涨价”举措,很多人倾其所有疯狂购买,从食盐到卖不出去的有毛病的洗衣机都被抢购一空。一些人连儿子几年后结婚用的被子、蚊帐都准备齐了。有些人买的盐多得没地方放,只好堆在阳台。

  权威信息及时发布

  预案第十五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价格应急监测预警特约监测员联系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深入市场调查核实,准备预报预警。第十六条规定,必要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布。

  解读:预案把公民的知情权列进了相关条例。纵观去年发生的板兰根抢购风波,不少人在反思时说,由于各级政府未能及时公布相关的权威信息,导致人人自危,进而盲目抢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知情权是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权的一种体现,假如公民得不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务信息,就无法了解自己的处境,更不知如何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干预措施平抑物价

  预案第十八条规定,当突发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建议,以达到平抑物价的目的。第十九条规定,当出现重大价格异动情形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实施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后,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告价格干预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解读:价格干预是平抑市场价格的最有效方式,“非典及相关商品不得乱涨价”“农资价格只许降不许升”,这些都是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及时采取的干预措施,最终都有效平抑了市场价格,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接警至检查不得超过3小时

  预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行为发生地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举报,从接报至到点检查不得超过3小时;行为发生地在城市市区范围以外的举报,从接报至到点检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解读:这其实是为防止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造成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缺报、漏报、瞒报、迟报、谎报或者监督检查不力而制定的。自治区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说,预案第三十一条还规定,造成上述情况的,将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的责任。如造成价格上涨情形加剧、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及其他不良后果,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干预措施平抑物价

  预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再退还消费者,当事人将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的多收价款难以计算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规定,按无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价格检查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处罚,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解读:预案实施后,不法商贩想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将“偷鸡不能蚀把米”。因为,一旦被价格部门逮到,当事人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当严重的后果。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八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去年,共有150多个商家因趁非典乱抬价而领了罚单,因此,提醒商家一定要诚信经营,切勿以身试法。(肖世艳)

  来源:新桂网

  责编: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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