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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业主的事业主会定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8:52 天津日报

  《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张新民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本市实施的住宅小区业主会管理有法可依了。《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自今年五月一日颁布实施。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得的信息。

  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会的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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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本市制定了《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对符合条件不召集业主会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召集,在限期内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召集。

  该办法提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业主会章程;(二)修订业主公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四)确定物业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业主公约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该办法明确,业主会具有七方面权力:(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企业;(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会依法做出的决议要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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