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资指导线确定 职工工资增长控制在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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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09:48 胶东在线 | |||||||||
齐鲁晚报济南5月10日讯(记者 王封 通讯员 程黎)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布了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要求全年货币工资增长9%(上限为15%,下限为5%)。同时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得增长。 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以2003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975元)为基数制定的。省内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确定工资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宏观调控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增加工资的指导意见;上限是对企业的预警提示,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应自我约束,以免超效益分配;下限是对效益下降企业或亏损企业的指导,提示这类企业可以不增或降低工资,但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省要求,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增长工资;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限区间内增长工资;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限区间安排工资增长;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工资可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 按照规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不得突破按效益对应执行的工资指导线上限,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加薪。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