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商户名称可随资产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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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1:03 天津日报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件放宽吴立峰母克勤 本报讯(通讯员吴立峰记者母克勤)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市工商局专门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做出调整,从即日起,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政策环境将更加宽松,工作效率也将进一步提高。
这次调整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凡外埠和本市知名企业投资控股的企业,使用其知名企业字号的,或者申请设立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法人,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二是简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对拟设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名称登记手续。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3个月,到期未办妥登记注册手续的允许申请续期,最长可延至半年。 三是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名称中可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也可以不显示行业用语。 四是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在债权、债务明确的情况下,其字号或者名称允许他人随时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也可以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资产一并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