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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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1:23 新华网 | |||||||||
青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通过。根据这个 实施细则规定,凡在青海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经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据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
据了解,对因各项工程建设,改变林地用途或因铺设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划定保护区,限制森林、林地、林地所有者 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权利的,也要按上述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国家和省政府确定属国家投资的 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民按规定 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以及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宜林地的,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