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力主:《国家赔偿法》该修修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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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5:2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林洁、胡军,通讯员张慧鹏报道:公检法司部门的侵权索赔(司法赔偿),依然离老百姓“有点远”。昨日,近50名法律界人士齐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展开学术研讨,为国家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把脉开方”。 据统计,广东省至2003年底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173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323件,支
现行确认程序———应废 确认程序,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项“独创”。该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是侵权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就是说,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不享有认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权利。 有法学专家笑言:这有点“与虎谋皮”的味道。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静提出,这种程序设定不公正、不合理,与宪法精神相违背,必须取消。广东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戴群策表示,这是“自己当自己的法官”,违背基本法治精神。 现行赔偿标准———太低 戴群策指出目前赔偿标准有很多缺陷,像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仅仅是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标准过低;而对财产权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这种保护“不平等”。广东商学院的青年学者姚军说,目前的赔偿标准根本不能满足需要,国家赔偿应当与民事赔偿标准一致,对违法的司法机关要用惩罚性的标准。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邓世豹表示,要以人权保障为准则去完善国家赔偿标准,赔偿范围不应当局限在财产权和人身权。 统一审理机构———当设 取消确认程序之外,统一审理机构的呼声也很普遍。刘文静设想,发挥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在人大体系内设立统一机构进行赔偿审理。有学者反对,姚军认为,人大不应拥有司法权力,处理案件经验也不足,应当直接设置独立的宪法法院,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和国家赔偿审理。 链接·最新成功索赔案例 案例1““撤案”确认“侵犯” 广州市冯某等八人供职同一间企业。1999年8月,该企业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或借给他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涉嫌侵占罪对八人进行调查。按该分局要求,八人分别交纳“侵占款”40080元至260080元不等,其中的三个人还被拘留了28天。2000年8月,白云区公安分局对此案作撤案处理,但未发还有关款项。八人向其申请国家赔偿,白云区公安分局不予确认,复议也未果。八人就遂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白云区公安分局对其侦察的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确认了其侵犯八人的合法财产权,应负赔偿责任,要分别赔偿三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385.44元,分别返还交纳款项及其利息。 案例2:“口供”实非“自愿” 1992年,广西青年罗某到中山市打工,暂住亲戚打工的某餐馆一日。次日离去后,餐馆老板发现丢失现金一万元,即赶至车站将罗某扭送公安机关。罗某在派出所被教育三天后,承认了盗窃。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罗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罗某未上诉,家人代其申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罗某实施了盗窃,遂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罗某向中山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法院认为,罗某对公安机关作了有罪供述,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有罪供述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中山市中级法院理由也一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再审认为,罗某不具备故意作有罪供述的动机,且是在“教育”三天后才承认自己有罪,应获得49183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