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10年来共判决5442起国家赔偿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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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7:4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1日在此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10年来,中国各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依法受理、审理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并决定对其中的5442件案件作出赔偿。 “10年来,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11日在此间举行的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保证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赔偿。 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在给座谈会发来的贺信中说,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进了公民与政府关系。 据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引进听证制度,进一步保证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并增加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了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错误纠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权,确保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但是,与会的部分专家学者指出,10年实践也暴露出国家赔偿法的一些问题,如赔偿范围较狭窄,赔偿标准偏低,赔偿金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 据悉,中国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五年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赔偿法将在赔偿原则、范围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修改。 江必新指出,根据国际惯例,赔偿原则通常有“过错”,“无过错”和“违法”三种。中国现行的原则是“违法”,今后将不局限于此,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违法,但滥用职权或执法不当的一些行为,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也有权请求赔偿。(记者韩乔 孟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