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践行司法为民精神,日前,我院执行庭改变了以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一贯做法,变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许多老的执行方法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通知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以往,执行案件一经立
案,案件的承办人就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而执行通知书仅仅是一纸通知,因其形式所限,一般在措辞上难以体现法律应有的震慑力,对于被执行人因不履行通知内容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往往也难以写明,因此,执行通知书难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心理产生应有的震动作用。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往往也意识不到问题的紧迫性和不履行义务后果的严重性。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过于“温和”的执行通知书对于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也是不利的。因此,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近两年来,我院执行庭一直在探索新的形式来替代执行通知书以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经过理论上的反复研究并结合海事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我院执行庭确定了我院执行令的一般格式,并已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正式采用。较之以前的执行通知书,新的执行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文字表述上都有了较大进步,能够使被执行人明确地了解到不履行法律义务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能够充分地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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