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不宜称“分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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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0:1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媒体观点 2003年5月6日《法制日报》 “犯罪分子”是人们对犯罪行为人的称谓。在我国刑法总则中随处可见,约四十余处。而这一称谓,看似约定俗成,法典明定,却不甚科学、规范和文明。其弊有三:
是政治术语,而非法律术语。“分子”一词,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属于一定阶级、阶层、集团或具有某种特征的人”。此词看似中性,但在生活中多以贬义或极端贬义的面目出现,如:反动分子、地富反坏分子等、打砸抢分子、黑五类分子、修正主义分子等。可见,“分子”一词是激烈、极端的阶级斗争和政治动荡的产物,一种典型的情绪化称谓,一种留有时代遗迹的“过去时”语态。 造成法律用语的不规范。我国法律在称谓诉讼参与者时,一般使用被告人、被害人、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等规范性法律用语,而偏偏在称谓“犯罪人”时,却沿袭了建国初期形成的“犯罪分子”这样一个非法律的、烙有昔日阶级对抗痕迹的政治术语,造成法律称谓的不统一。国外刑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犯罪行为者均称“犯罪人”,称“犯罪分子”,不利于法律与国际接轨。 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过失犯罪人也称“犯罪分子”,不适宜,不合理。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