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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性”卖淫案终审维持原判 组织者判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1: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据《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同性”卖淫案尘埃落定,终审维持原判,组织者李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去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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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2月17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李宁不服,他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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