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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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1:5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通讯员赵秋承)5月9日,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处作出决定,吊销肇事逃逸司机裴兰锁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身试法的裴兰锁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衡水被终身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第一人。 5月7日凌晨4时许,石家庄藁城市司机裴兰锁驾驶牌号为冀AT4135的大货车,行经衡保路赵圈镇西段时,与一农用三轮车相撞,农用车当场报废,农用车司机乔某脸部受伤,乘车
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处民警经勘察现场,认定裴兰锁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遂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终身“禁驾”的处罚决定。裴兰锁放弃“禁驾”听证申请,接受处罚。 衡水市交警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裴兰锁是该法施行后衡水被罚终身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第一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