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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国家赔偿案年均递增15%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2:01 时代商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年来,辽宁共受理此类案件682件———国家赔偿案年均递增15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此,公民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无辜而遭受牢狱之灾、遭受司法侵权而提起赔偿、寻求法律救济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数量年均递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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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陈英昨日告诉记者:《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加,1995年仅受理3件,1996年受理8件,2002年受理137件,2003年受理159件,平均每年以15%的上升率在递增,总数量已达到682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类型增多,其中刑事赔偿案件(如错拘、错捕、错判)占近80%,为542件,非刑事赔偿案为140件。去年赔偿额达500余万

  赔偿义务机关涉及到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中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为243件,现已执行了78件;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为247件,执行了92件;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为161件,执行了57件;其他机关(包括监狱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为31件,执行了13件,总执行率为65%。申请人涉及到自然人和法人。决定予以赔偿的案件为369件,不予赔偿的为99件,以申请人主动撤诉等其他方式处理的为214件;决定赔偿金额也在逐年增多,仅2003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决定赔偿的,总金额达500余万元。一些义务机关怕赔、拒赔

  陈英副院长指出,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缺乏从严自律,“该赔不赔”,表现为:怕赔,甚至对国家赔偿案件抱有抵触情绪;对违法侵权行为拒不确认,使一些应当赔偿的案件进入不到国家赔偿程序中来;曲解《国家赔偿法》,有意规避国家赔偿;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提供有关证据,不接受调查,不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决定,比如,有的市已经作了国家赔偿经费预算,但赔偿义务机关怕传出去影响不好而坚决不去申请款项。本报记者 吴丹减少有偿伤害

  这样的一部法律让弱势群体高兴,在被冤枉之后,至少可以得到赔偿。从实施以来的统计数字来看,也有不少人用这种方式索取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显示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的进步。

  任何高水平的执法人员也不敢保证自己永远不犯错误,因为社会现象太复杂,人性也太复杂,执法人员总是面对各种可能性。尤其在面对高难度的案件时,难免会出现个别不准确的职务行为,所以,作为补救措施这是一件好事。

  但是,从外省市的个别新闻事件中,人们也看到个别人在用手中的权力去有意制造某种结果,这样的情况下,个别执法者的行为就让人深思。在国家赔钱之外,这种执法者也该为伤害别人而付出代价。

  我们也看到个别被冤的人洗清罪名之后主动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并被称作所谓有风格,这就有点让人费解了。这是在宽恕别人,还是在纵容别人?这种现象提醒人们,无论执法者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更深刻地理解这部法的意义。

  伤害别人不行,有偿故意伤害别人也不行。(德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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