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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歧视女工最高罚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2:49 新闻晨报

  新华社杭州5月11日专电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政府获悉,旨在保护女工权益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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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办法》指出,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同时,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天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基数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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