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种情形问责一把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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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2:56 重庆晨报 | |||||||||
市政府常务会昨审议通过《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徐庶)政府部门“一把手”不作为———官帽难保!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今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及18种情形要被追究责任。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常务会汇报称,出台这一办法,旨在推进依法行政。 问责对象直指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一把手”及主持工作的副职官员。 涉及18种情形 问责办法规定,18种情形下,“一把手”应受到问责追究。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责任意识淡漠,在重大灾害时刻拖延懈怠、瞒报、虚报、迟报数据;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上项目发生重大失误;不依法行政,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在招商引资中不守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把手”在公开场合行为不检,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以及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等。 办法指出,依据市民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司法机关建议、工作考核结果、市领导建议等,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由监察部门开展调查。 7种处罚伺候 常务会决定,对部门“一把手”追究责任采取7种方式: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又讯昨日的常务会还审议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