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制剂价 不得乱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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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2:5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合肥物价局昨天发出加强合肥地区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构成,首次申请制定制剂价格截止到5月30日。7月1日后,医院未经价格审批使用制剂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规定,医疗单位的制剂零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省属医院及解放军105医院、武警医院的制剂价格由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他医院制剂价格均由市物价局制定。
(张国贵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