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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面临尴尬“加班费” 用人单位巧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9:55 桂龙新闻网

  核心提示今年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劳动节过后,记者了解到,南宁市有许多节日期间正常工作的劳动者,他们正在为不能按《劳动法》规定拿到加班费而苦恼

  用人单位“巧妙”回避加班费

  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压迫下,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往往不敢主动争取自己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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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一些用人单位看穿了这一点,就有恃无恐地不愿主动支付加班费,想方设法躲避这一义务。

  李先生是南宁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接待人员,“五一”期间前来买房看楼的人比平时多了很多,他们也比平时忙很多,但是让他不满的是,公司竟然不发加班费,只是许诺说节后让他们补休三天。“补休能代替加班费吗?”张先生虽然不满,但只能偷偷地向有关部门咨询,他甚至不敢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拿回应得的加班费。

  张先生在南宁市人民公园附近一家单位工作。他告诉记者,自己能不能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或拿到加班工资完全取决于领导是否有“人情味”。今年劳动节,他一直在上班,因为“领导不允许休息”,如果要休息,就算请假,而且每请一天假就要扣10元钱的工资。张先生没办法,只好照常上班。但以前在另一个“有人情味”的领导手下干活时,他基本能轻松享受假期。

  对于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唐小姐来说,今年的“五一”她是第一次以劳动者的身分度过,但是她是在繁忙的工作中度过的。唐小姐是一位营业员,四月份才参加工作,现在还在试用期。黄金周期间,单位忙于促销,便安排她5月1日加班,唐小姐于是推掉朋友聚会,在单位忙碌了一天,满以为自己可以像其他工作人员一样领到加班费,但是事后却听说,公司以她还在试用期为由,根本就没有把她算在加班员工中。

  针对上述情况,南宁市劳动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的,即使是安排了补休,也要按法律规定发给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事先与员工及工会进行协商。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因此,只要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无权以员工不参加加班为由扣发其工资。

  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尚在试用期为由拒付加班费,因为《劳动者》规定的“劳动者”并未将试用期的工作人员排斥在外,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农民工:盼三倍工薪如盼星星

  说到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薪,很多农民工都是“望薪兴叹”,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享受加班费,更多的人则是知道这回事也不敢要求单位给加班费,害怕单位因为自己提出的要求把自己扫地出门。有很多农民工还认为:“不扣我们的工资就很好了,哪里还敢要加班费?”从四川来的小张已经在广西打工两年多了,一直和十余个老乡“转战”在建筑工地上。

  在外面做事的时间长了,小张听说了“加班费”一词,但考虑到自己的外来农民工身分,他自觉地把自己排除在领取加班费的人群之外。小张告诉记者,他觉得只有在正规企业的正式职工才可以在法定节假日领取3倍的工资,他们这种“打游击”的建筑工人即使是给正规单位干活,签有劳动合同,也是被忽视的一群。事实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除了属于私人雇用关系的家政服务等钟点工外,各用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可享受节假日加薪待遇。

  因为怕丢饭碗,宁可主动放弃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这种思想在农民工当中很普遍。在南宁市望州路,一位在路边等待“主顾”的农民工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索要加班费反被老板炒掉的经历:今年“五一”期间,他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地干活,并且也签了劳动合同。

  5月1日,工地还要求他们出工干活,他便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对项目经理说:“今天干活要给我三倍工资哦。”经理一听,立刻认真地告诉他:“不想做工可以走,外面大把人要进来做事,想要加班费就没门!”这位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一听来了气,马上自动离开了工地,而其他工友看到他的“前车之鉴”,只能忍气吞声地加班了。

  餐饮饭店:“辛苦费”依老板心情定

  “五一”黄金周期间,南宁市的许多餐饮饭店的生意都相当好,在这些服务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当然也比平时更忙。但是主动按《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放加班费的老板却不多。

  杨小姐在南宁市思贤路一家川菜馆做服务员,“五一”期间她像平时一样照常上班工作,节日期间每天川流不息的客人让她感觉比平时更忙更累。当记者问她有没有加班费时,她坦白地说,没有,而且她还不好意思向老板提出要三倍加班工资。“那这几天的辛苦岂不是都白费了吗?”记者问。杨小姐却充满憧憬地回答:“听说放假期间生意好,老板会发‘辛苦费’给我们的。”她所说的“辛苦费”的多少是老板看心情定的,但据她身边有经验的工友分析,“辛苦费”不会超过三天的三倍工薪。“给个体老板打工,也能拿三倍加班费吗?”杨小姐和工友们都有这种疑惑。

  刘女士是南宁市某饭店客房部的职工,对于她来说,劳动节真的是劳动着过的节——“五一”期间她一直在饭店里劳动着。黄金周期间,南宁市的游客数量大增,因此刘女士反而比平常更忙,直到5月6日、7日才稍微闲了一点,5月1日到3日不是上白班就是上晚班。闲下来的刘女士私下也和同事们讨论加班费的问题,说到气愤处就商量着要联名向老板讨要加班费,但牢骚发完了,就还是照常出去干活,因为“饭碗还捏在老板手里呢”。

  记者建议刘女士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这件事,但刘女士犹豫再三,最后还是选择了忍气吞声,因为“不想再出去找工作,毕竟现在工资还能照常领到”,她的一些在别的饭店做事的姐妹连工资都不能按时领到。比较起来,拿不到加班费与拿不到工资之间还是后者的损害更大。

  保安与家政工:夹缝中难拿加班费

  在南宁市,保安和一些家政服务人员是与保安公司和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雇用单位和雇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因此,他们对自己是否在《劳动法》规定的享受加班工资的范围之内并不了解,更不知道自己应该向哪个单位要求加班费。

  黄先生是南宁市某厂的保安,他和其他保安实行四班倒,基本上没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过,5月1日至3日他们正常上班,但是300%的加班工资他们从没享受过。

  梁先生通过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请了一位小保姆,小保姆工作期间的工资都是由他交给家政服务公司,再由服务公司直接发给小保姆的。“五一”期间,小保姆很腼腆地问他要300%的加班费,梁先生于是向小保姆作了解释:虽然小保姆在他家劳动,但他和小保姆都是与家政服务公司签的合同,双方并无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是家政服务公司。另外,如果小保姆是他直接雇用的,他更不用支付那笔加班费了,因为这已经在《劳动法》规定之外了。听完这些话,小保姆虽然没说什么,但以后的几天里就明显有消极怠工的迹象了。

  记者打电话询问了南宁市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该公司告诉记者,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家政服务人员上班一般都是不分节假日的,至于加班费,那要“雇主看着给了”,公司是不支付的。

  针对上述问题,南宁市劳动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安也应该享受加班费。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应由与之确立劳动关系的一方支付,但是具体这笔费用是哪一方出,可由保安公司和用工单位协商。而家政服务人员的加班费则比较复杂,如果是由私人直接雇用,则不构成《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

  实用链接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春节(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哪些人属于劳动者?《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五一”加班费应该怎么算?例如:一个人加班基数确定为1000元,根据国家确定的工时制度牞每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92天,这样,实际算得此人的日工资应为47.8元,这样“五一”的5月1日至3日,加班一天应得加班费143.4元。

  加班费基数怎么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规定哪些情况下,不准安排加班?(1)妊娠期的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

  (2)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3)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情形,员工不能拒绝加班。 (见习记者 藤芬芳 )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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