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阻拆”帮助完善现行拆迁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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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9:57 沈阳今报 | |||||||||
陈飞曾因手拿《宪法》抵制强制搬迁的北京老人黄振再次引起关注。据5月11日《新京报》报道,5月1日起,他和妻子走上了街头,在马路边支起三弦,用自编的京韵大鼓向路人披露自己的遭遇,用歌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还相信《宪法》。”坐在废墟堆上,黄振对围观的街坊说。 黄振老人对《宪法》的信赖让我们感动。“以宪阻拆”,近来屡屡出现在报端。除了
我们知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是对国家事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想使《宪法》确定的精神得到落实,还要制定普通法进行细化,比如新《宪法》确立了“拆迁要补偿”以及“私产不受侵犯”的原则之后,还要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体现出《宪法》的这一原则,尤其是在《宪法》司法化尚没有定论的情况下,普通法的意义和作用更加重要。 因此,假如说在“人”与“法”之间存在一个可以丈量的距离的话,公民与《宪法》的距离一定比与普通法的距离“远”。尽管在人们的心中《宪法》有着神圣的地位,但公民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往往使用普通法而不必用《宪法》,因为普通法(包括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更强的操作性,对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有着详细的规定。 对拆迁而言,按说从国家颁布的城市拆迁条例到各地纷纷出台的拆迁实施办法,更接近被拆迁人,应该是拆迁户伸手可及的“防身”武器,但是,现实是在阻止强制拆迁时,拆迁户反其道而行之舍“近”求“远”,放弃了手边的“武器”,对相对较“远”的《宪法》表现出了极大的信赖。这是为什么? 因为,一方面《宪法》中有了“拆迁补偿”和“私产受保护”的内容,另一方面目前实施的相关条例和各地出台的规章,大多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居高临下地对待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往往局限于原有房屋的价值,而很少考虑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拆迁费用、建安成本等,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管拆迁户处在怎样的黄金地段,也不管这样地段的土地市场上的价格有多高。由于土地使用权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无偿地被政府轻而易举地获得,由此产生了私有财产转移过程中的严重不对等和不公平。 既然拆迁户觉得《宪法》是公平的,而其他的拆迁法规是不公平的,比较之下,他们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而放弃对自己不利的。这就是“以宪阻拆”的根本原因。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现行的拆迁法规与新《宪法》的精神存在着不一致、甚至违背《宪法》精神的地方,要么尽快对这些法规予以修改,要么重新制定专门的《拆迁法》,把政府和公民作为平等的主体相待,双方民主协商,而不是简单的施以强制。只有这样,《宪法》的精神才能得到落实,《宪法》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 公民信赖《宪法》是件大好事,但让公民老是拿《宪法》来维权,也是件憾事。如果有一天,新出台的拆迁法律法规能够公平、合理地保障拆迁户的权利,他们就不会再舍“近”求“远”———而事实上,只要不公平的拆迁法规还存在并为拆迁者所持有,拆迁户“以宪阻拆”就很难成功,“隆隆”的推土机最终碾过黄振老人的房址就是明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