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致伤驾车逃逸 高青一司机面临终生禁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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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0:25 大众网 | |||||||||
大众网高青5月11日讯 记者今天从高青交警大队了解到,18岁的驾驶员张某因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逃逸,有可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淄博市第一个被终生禁驾的司机。这是我省继济南一出租车司机陈某面临同样处罚后的又一例。 5月9日凌晨4时许,高青县黑里寨镇张某驾驶鲁C78761号农用五轮车到农村收棉花,在路上与沙高村村民王某驾驭的畜力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不但不停车
接到报警后,高青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根据勘察掌握的线索初步认定张某有肇事嫌疑。交警随即驱车赶往其家中。当时张某不在家,民警便耐心做其家人的工作。下午4时许,张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高青交警大队自首,对交通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据高青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吊销,他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以及肇事逃逸情况也将被登记在车辆信息系统内。高青交警大队已上报淄博交警支队审批下达禁驾决定书。如果张某在禁驾决定书下达后的60天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他将是淄博市第一个被终生禁驾的司机。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农民王某系轻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不日便可康复出院。交警方面称,如果张某肇事后不是选择逃逸,而是积极救治伤者,完全可以按照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 据司机张某介绍,他是在出事两天前才拿到驾照的,肇事车是前不久花2万元刚买的五轮农用车,钱大部分是借的。出事前多少也知道点“新法”,可没想到真的会处理这么严。 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 者 张环泽 通讯员 张耀峰 报道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