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要做到四不放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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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0:45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是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作出的规定。这个意见的印发,旨在督促各地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
意见对不同损失情况的火灾事故调查部署予以明确: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地(市、州、盟)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意见要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