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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酿命案.TXT(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1:10 新桂网
非法行医酿命案
  本报隆林讯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共同经营诊所的两被告岑某、王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

  岑某、王某是夫妻俩。2001年1月1日,没有行医资格的岑某以她的名义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来其丈夫王某也加入经营。2004年1月28日上午11时许,16岁的龙某因身体不适,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岑某、王某夫妻俩开办的诊所就诊。岑某问了龙某的病情后即给龙某做青霉素皮试,自认为龙某无青霉素过敏后,给龙某使用青霉素挂点滴。在打吊针过程中龙某出现呕吐现象,岑某对此未引起重视,继续将点滴挂完。下午2时20分龙某打完吊针后回家,走出诊所约100米时,龙某昏倒在地,下午5时许龙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该诊所的医务人员岑某给龙某实施医疗行为后导致龙某死亡。根据医疗事故举证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岑某应对该医疗行为与龙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两被告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法院因此认定龙某的死亡与岑某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执业医师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等证书,但岑某均无法向法院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岑某的行为属非法行医。据此,法院判定岑某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岑某共同经营诊所,应当与岑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两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两被告以及原告均用化名)梁波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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