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歧视女职工可罚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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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1:11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杭州电 (岳德亮)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政府获悉,旨在保护女工权益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指出,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