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人“越曲”《红楼梦》惊曝著作权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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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4:39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5月12日消息:时而铿锵激越,时而哀婉缠绵,越剧《红楼梦》动人的曲调打动了多少戏迷的心。然而,这个家喻户晓的曲目却引出著作权纠纷。 日前,越剧《红楼梦》的曲谱作者高鸣、顾振遐一纸诉状将上海录像公司、上海广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文化)、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上海越剧院告上了法庭,称这些单位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畅销VCD惹“麻烦” 高鸣诉称,他与顾振遐于1958年为越剧《红楼梦》作曲,剧本和曲谱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去年中旬,他发现本市音像市场上大量销售使用了《红楼梦》的曲谱的越剧《红楼梦》VCD。但他们事先毫不知情,市面销售的VCD未经他们授权,更未向他们支付任何报酬,也未给他们署名。 高鸣认为,由于前三位被告是经上海越剧院同意制作、出版该VCD的,故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说明作曲者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越剧《红楼梦》VCD并销毁已出版、发行的越剧《红楼梦》VCD;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5000元。 顾振遐表示,他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不放弃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 录像公司、广交文化、新文化均表示,即便此行为存在侵权,侵犯的也是上海越剧院的权利。 越剧院则称,越剧《红楼梦》是戏剧作品,该作品著作权人是上海越剧院。两原告只是演职人员,所以不存在侵权问题。 袁雪芬录音作证 法庭调查中,年事已高的老艺术家袁雪芬专门为此事进行了录音作证。`法院查明,高鸣、顾振遐原来都是上海越剧院专职作曲人员。1957年,越剧院决定排演越剧《红楼梦》,高、顾两人受单位指派进行越剧《红楼梦》音乐的编创工作。 1958年2月,越剧《红楼梦》首次公演,并一直久演不衰,直到“文革”。各次演出节目单上均署名“编曲:顾振遐、高鸣”。1992年,在中国戏曲音乐学会组织的中国戏曲音乐“孔三传”评奖中,高鸣因与顾振遐共同创作越剧《红楼梦》音乐获优秀奖。 1999年4月,上海广播交响乐团与被告上海越剧院签订协议,交响乐团支付1万元,取得将越剧《红楼梦》改编为交响乐伴奏越剧《红楼梦》的改编权。顾振遐、高鸣二人分配得4200元。 2002年8月,上海越剧院、广交文化与新文化签订协议,委托新文化海内外出版制作音像制品。2003年1月,录像公司、新文化签订协议书,合作制作、出版、销售包括系争的“越剧交响乐伴奏《红楼梦》”在内的17个音像制品。 著作权归越剧院 法院认为,该作品创作于50年代末,当时,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健全,有关法规、文件未对著作权归属作规定,两原告与越剧院也未有任何形式的权属约定。两原告是经单位指派并在其主持与组织下进行编曲工作的。交响乐改编稿酬支付协议中,并未体现出越剧院及相关人员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确认,不能据此认定越剧《红楼梦》作为戏剧作品其著作权归两原告。因此,全剧的著作权应由上海越剧院享有。 但法院同时认为,两原告虽然不享有越剧《红楼梦》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但作为这部戏剧作品音乐部分的编创人员,对该作品付出了创作性劳动,越剧院在使用该作品演出时应该为主要创作人员署名,并酌情支付一定报酬。相关被告在制作的VCD上未以任何方式为两原告署名,是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 浦东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上海越剧院等四被告书面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以后再版该VCD时予以纠正,为两原告署名。录像公司、广交文化、上海新文化广播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应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上海越剧院向原告高鸣、顾振遐支付报酬8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律师费人民币1265元。但原告要求四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和销毁已制作、出版的VCD,无必要,不予支持。本报记者程贤淑通讯员万里 (来源:来源:新闻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