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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室经理自杀引出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6:50 民主与法制时报

  大户室经理自杀引出侵权案

  □本报专稿/记者卢劲松

  发生在福建省的一起状告证券公司股票侵权案,从1999年5月底起诉,历经5年,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次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那么,证券公司究意该不该承担这笔280万元股金的赔偿责任呢?

  大户室经理异地自杀  陈敏是福建省华福(后改广发华福)证券公司厦门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兼大户室经理,主要职责就是拉客户。于是他竭力动员其岳母吴敏在华福证券公司开户。1996年吴敏在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开设了股票资金账户并办理了证券交易卡(专为大户设立的卡),该卡注明可在该营业部柜台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但当时还未规定股民必须经指定交易才可买卖股票,吴敏也未设密码。

  周围一些亲戚朋友知道吴敏的女婿是大户室经理,都想沾光,遂凑集了78万余元交给吴敏代为炒股,吴敏于是在1997年8月先后将此笔钱存入自己的账户。其时吴敏仍在上班,不可能整天盯着股票看,因此欲买卖股票便电话通知陈敏,交割单由吴敏自己保管。从第一笔买卖股票开始,所有的交割单吴敏都按时间顺序存放得整整齐齐。

  1997年8月18日,吴敏又想把100万元钱存进自己名下的账户,陈敏便对她说,机关干部炒股影响不太好,钱还是分存在两个账户,我这里有一个空户头叫“陈开今”,可以让您用。吴敏于是从银行开具了汇票,于同年8月18日、25日和10月20日分别汇入人民币32万元、68万元和1.4万余元到陈开今的账户里。  然而吴敏绝对未想到,陈敏搞了个移花接木的把戏:股东资金卡上的姓名是“陈开今”(事后查明根本没有这个人);股东账号用的是他未满7个月的女儿陈乐吟的名字;股东住址写的是其证券营业部的地址;股东身份证用的是其本人的身份证。

  1999年5月,厦门一位在华福证券所的股票账户上有1000多万资金的陈姓大户,想从账户里取走巨款,于是找到大户室经理陈敏。陈敏听后,脸色陡变,因该客户的钱,已让他挪用炒股多时,如今已只剩下区区200万元左右了。眼看就要露馅,陈敏当即出逃,连家人都没有告诉。

  陈敏走投无路,窜到广州,痛苦思索了一夜,留下一份遗书,在某宾馆一房间内悬梁自尽。

  直到第二天中午,饭店服务员打扫卫生时,才发觉已死的陈敏,随即报了警。广州警方根据死者的证件,通知了福建华福证券公司。

  吴敏一家及陈敏妻女迅即赶到广州,为陈敏料理了后事,但实在是搞不懂他为什么要自杀。

  陈敏的那份遗书只有寥寥几句:我不该学经济,不该到银行工作,不该到证券公司工作,劝世人不要炒股……

  数百万股金被抽取一空

  就在陈敏自杀后几天,吴敏购买的5万股辽源得亨股票股价连翻了几番,于是赶到华福证券公司去抛掉,谁知填了卖出单却未抛成。请证券公司一查,回答说账上没有该股票。怎么会没有?吴敏一路奔回家中,翻出陈敏交给她的买进这些股票的交割单去营业部交涉。营业部仔细核查后,再次告诉吴敏,不仅该股票没有,而且账户上除了几千股厦门国贸、九州股份的股票之外,其资金卡上的资金也为零。

  吴敏差点昏倒。她资金卡上还有80多万资金,怎么会成零?再查找“陈开今”的资金,查了半天未查到,最后根据股东账户卡才查到陈乐吟的资金卡,但此账户的股票资金也为零,至于股票一只也没有。

  吴敏估算了一下,两只账户上的股票市值连同资金,共有280万元,现在一下子无影无踪了。

  事后,根据华福证券公司在法庭上提供的资料,吴敏才搞清楚她的巨额股金是如何被自己的

  女婿陈敏搞光的——

  其一是透支。这两年中,陈敏疯狂透支炒股,有一段时间几乎天天透支,据说透支的佣金就高达300多万元。可想而知,这样接连不断地透支、平仓、再透支、再平仓,吴敏和陈乐吟两个账户里的钱,仅一年多时间,就被陈敏输了个净光光。

  其二是盗卖股票。谁都知道,股票是不能转入其它账户卖出的,但陈敏居然有本事把不可能办到的事做了。举例说,陈敏的母亲叫张梅芳,陈敏将张梅芳改为王梅芳,在华福公司也开了一个账户。其账户从未买过股票,陈敏居然将吴敏账上的68000股宁波海运股票移花接木搬到王梅芳的账上盗卖掉。其手法令人瞠目结舌,大家至今也搞不清楚陈敏究竟是如何操作的。

  其三是擅自取款。凡股民都知道,取款须有三证,即股东卡、资金卡、身份证,但陈敏居然一证也没有,便轻轻松松地取走了吴敏账上资金87万余元、陈乐吟账上资金3万余元。

  吴敏及陈乐吟两个账号的交割单共有270多份,而且每份交割单的剩余资金均相吻合。但之后查证下来,其中大部分的交割单是虚假的。专家们认为,不是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情况的人,不是可以随时进入证券公司数据库进行数据篡改的人,是绝对不可能伪造出数量如此之多的交割单的。

  在采访中,记者曾仔细对比了真假交割单,感觉除了字体上略有差异外,几乎看不出有什么不同之处来。

  华福证券公司,或者是陈敏,创造出了一个“中国之最”——最多的虚假交割单。

  终审推翻一审判决  吴敏认为,华福证券公司在陈敏事件中至少有3个未尽到的责任:首先,违反了股票从业人员不准炒股的规定,若不是陈敏疯狂的炒股、透支,吴敏不至于血本无归,陈敏也不至于畏罪自杀;其次,管理严重失职,陈敏可以利用职权私自开户、改数据,伪造虚假交割单等,说明华福公司的管理极为混乱;再有,未尽到保障股民股票安全、资金安全的义务。

  吴敏进而指出,陈敏是华福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其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取,其后果应由华福证券公司承担。

  在与华福证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敏与陈乐吟(陈敏之女)于1999年8月底,分别向厦门市开元区法院提交了诉状。

  原告吴敏诉状的请求是责令被告华福证券公司厦门营业部赔偿因其提供虚假交割单而造成5万股辽源得亨股票市值(以2000年5月30日计)损失622500元,赔偿原告被冒领的资金损失879133.3元,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原告陈乐吟状告华福证券公司的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提供虚假交割单而造成辽源得亨和欧亚集团股票市值损失1320400元,赔偿原告被冒领的资金损失31999.13元。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只支持原告吴敏被冒领资金879133.3元的赔偿请求,其余请求概不支持,对陈乐吟一案,法院则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上诉至厦门中级法院。

  2000年10月,厦门中级法院对吴敏和陈乐吟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和一审判决截然相反:

  被告赔偿吴敏辽源得亨股票6万股(包括送增股票),并返往资金人民币342158.45元及利息(期限从1997年9月至返往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其理由是:股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敏和吴敏之间虽存在着亲属关系,但在双方委托股票交易过程中,仍应按章办事。由于陈敏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明知国家禁止其从事股票买卖,在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仍接受吴敏等股民的委托从事股票交易,并挪用吴敏的资金账户的资金私下炒股和透支炒股,为隐瞒其私下炒股又向吴敏提供虚假交割单,在吴敏账户亏损的情况下,又未经吴敏授权,将吴敏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擅自取走,这些行为是陈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所实施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故应认定是一种职务行为,侵害了吴敏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依法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吴敏委托陈敏购买辽源得亨5万股的股票赔偿问题,陈敏提供给吴敏的该只股票交割单虽未实际成交,但吴敏作为股民,是以交割单来认定有无成交的依据,对交割单是否虚假与其无关。陈敏提供的虚假交割单,挪用吴敏的账户资金私下炒股和透支炒股是被告对其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结果。因此,被告应对该5万股股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陈乐吟一案,也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人民币1014136元及利息。其理由是:陈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实施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职务行为,这种行为是被上诉人对其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结果,侵害了资金所有人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陈乐吟不具有持股的主体,故对其赔偿股票的诉求不予支持,可由被上诉人赔偿其账户内资金及利息损失。

  不料,厦门市中院对这两起上诉案分别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并执行后,福建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厦门市中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判决又有新结果

  两年以后,厦门市中院推翻了自己的终审判决,再审判决和裁定驳回了吴敏和陈乐吟的所有请求。其理由是:

  吴敏除与华福证券公司发生代理关系外和陈敏之间还存在委托关系,本案大多数交易均使用自助交易,自助交易必须要使用密码。吴敏电话指示陈敏购买股票,可推定陈敏知晓密码并操作,否则无法交易,吴敏所谓不知密码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吴敏从未更改过密码和进行股票交易,等于放任陈敏使用密码全权进行交易,故陈敏违反吴敏意思表示,利用吴敏账户私下炒股、提款,对外发生的结果应由吴敏承受。……吴敏委托的是陈敏个人,而不是华福证券公司,因此,陈敏代为办理输入指令及提交给吴敏虚假交割单的行为纯属因委托关系发生的个人行为,陈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应该接受该委托;对此,吴敏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对陈敏利用上班时间及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炒股,华福证券公司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责任。

  对陈乐吟一案的裁定认为,本案所涉的资金流程,只能表明资金去向,不能表明资金是吴敏所有,从陈乐吟股东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存款、交易、取款等环节完全由陈敏操作,也可以认定陈乐吟账户是陈敏假借陈乐吟之名虚构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开的账户,目的在于个人炒股。吴敏和华福证券公司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无权以陈乐吟名义起诉。

  吴敏不服再审判决(裁定),于2003年年底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2004年3月,福建省高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颇有意思的是,被厦门市中级法院自己推翻的那份终审判决,却作为一起成功的审判案例,

  选入了于2003年6月出版的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一书中。该书编者不但肯定了这份终审判决,并且在文后评论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设立了证券交易账户后,与开户的证券公司就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本案中,陈敏在没有任何指示交易手续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吴敏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私下炒股和透支炒股,并擅自取走吴敏资金账户的资金,是一种无权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只能由华福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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