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2·15”特大火灾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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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8:47 浙江日报 | |||||||||
2004-5-13 本报海宁5月12日电 今天,海宁市法院对“2·15”特大火灾案件公开宣判,一审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建良有期徒刑6年、周和珍有期徒刑6年、卢珍宝有期徒刑6年、卢娟英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良、周和珍、卢珍宝、卢娟英,组织众多年老体弱的农村妇女,在非法搭建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草棚内进行迷信活动,未尽到避免火灾发生的义务,引起火灾,造成了众多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分别构成失火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