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实行“首长问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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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9:06 光明网 | |||||||||
除市长外,公民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考核结果等也可启动问责程序 本报综合报道《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一把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将被追究责任,情节较重者将被停职反省或劝其辞职。
根据该《办法》,18种情形下,政府部门“一把手”将受到问责追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责任意识淡漠,在重大灾害时刻拖延懈怠、瞒报、虚报、迟报数据;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上项目发生重大失误;不依法行政,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在招商引资中不守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此外,“一把手”在公开场合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也纳入了问责的情形之一。 除市长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工作考核结果均可启动问责程序。 据悉,追究责任的方式共有七种,分别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做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来源:新京报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