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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以声明为主”的公民社会前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9:31 沈阳今报
  杨初
徐简/图
  据5月11日《信息时报》报道,我国新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后,因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不符而成为结婚阻碍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公安部办公厅近日做出答复: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另外,民政部近日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了一些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特殊个案进行变通的处理方法。

  来自公安部的答复,是对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一次确认。政府应当相信它的公民,这是政府应有的底气或自信。毫无疑问,过去那种事事均需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做法,很难看出其中有多少是对公民自治能力的信心,更何况,那种做法在事实上也成为了一种不必要的束缚,妨碍了一些人正当结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并且也并没有实现管理上的有效性。而这种信任,更是一个公民社会应有的制度安排。

  考量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日常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适度界分、法律的可依赖程度以及社会的确信程度这三个方面,是决定因素,也是公民社会必然的制度设计。如果说,新婚姻登记条例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私域与公域的界分,并因此使政府退出了不必要的管制,那么,“以声明为主”则是政府在传递一种信任的同时,必然产生一种对于公民权利、地位及资格“确信”的社会心理。这至关重要。

  善治的实质在于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但是它的前提是相互间的信任。很显然,如果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不相信其公民地位会得到尊重,这个社会就不存在公民社会;如果这种确信尚不充分确定,其公民社会的发育就不健全。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的底气不是政府的超脱或无所事事,而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公权力可能失灵的公共领域,应当交由公民来自治,从而能让政府更专注于外部法治环境的完善与保障。

  因此,“以声明为主”不仅明确了政府对于公民自治的寄托,而且使政府得以“放手”,使公民参与管理社会的意识得以加强,使“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社会模式得以构建。必须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待公安部重申“以声明为主”的意义,否则一切都将会毫无价值。这不仅因为婚姻登记管理在公域和私域之间的作用是如此敏感并明显,更因为对于一个公民社会发育程度还不很高的社会,它所具有的标本意义。

  反观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陆续见诸媒体的一些“社会问题”,如因取消强制婚检导致婚检率低,还有一些单位因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而带来的一些不便,等等,凡此种种,似乎让人手足无措。所幸的是,一直有种声音对这种“还权于民”抱有坚定的期待,一直有人在为此付出努力。不论是此次公安部重申“以声明为主”,还是不久前上海市为提高婚检率而推行的社工“婚导”制等等,都让我们感受到了这种努力。这些工作,正是对公民社会的培育过程,它也使公民社会的发展脉络更加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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