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与取消黄金周属两档子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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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9:31 沈阳今报 | |||||||||
鲁宁 “黄金周”已过完第9个。自第一个“黄金周”结束后,针对它的非议就一直没见消停。 议论“黄金周”之利弊,赞成者主要集中于商家,反对者除商家之外的各式人等都有
关于“黄金周”该不该取消,因其已涉及到多个市场利益主体和多方社会利益主体的既得和预期利益,实在不是个可以简单作出取舍的问题,我不想掺和进去以冲淡本文的主题。 本文首先要说的是,自从今年全国“两会”上有部分代表、委员分别以议案和提案的形式,提请国家以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来取代“黄金周”(又称“政策长假”)的建议———外加众媒体的跟进报道,将本属两档子事的带薪休假与取消“黄金周”扯到了一起。 事实上,把以3大节庆作“载体”的每年3次长假简单类推为“政策长假”已属不妥,建议以带薪休假取代“黄金周”更显欠思量和简单化。当然并不否认代表、委员建言献策的良好初衷。 先须厘清,“政策长假”一说在逻辑上和法理上都不成立。生活于现代法治社会,休息权属公民理该享受的一项基本人权。从休息权的授予来源出发,它不是来自于政策的“赐予”,而是源自于宪法的赋予,其本意则体现出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由公民的休息权衍生,并被“锁定”在现行《劳动法》的第45条里,带薪休假作为劳动者普遍该享有的权利,本该像8小时工作制、每周5天工作制、劳动者月薪、奖金、年终分红、基本劳动保护等权利一样,捆绑着写进劳动者与雇主所签的劳动契约里。 可见,人们所吁请的带薪休假制度,并非是个建立与“取代”的问题,而是制度落实不力——有法不依的难题!梳理至此,事关劳动者休息权的权利共有8小时工作制、每周5天工作制、带薪休假制度等3项。进一步梳理,8小时工作制是对全世界雇主的刚性约束,它与五一国际劳动节的设立有关,作为国际工人运动的一项重要斗争成果,得益于19世纪后半叶美国芝加哥数十万产业工人大罢工的胜利。 本文的另一个意思是,人们、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吁请国家并督促劳动执法部门保障和监督劳动者法定休息权落实程度时,尤须将前文所提及的3项休息权“捆绑”起来加以考虑。 从理论上讲,3项休息权没有“权重”与“权轻”之区分,但对具体的劳动者———特别是3项休息权都未能得到应有保障的劳动者来说,落实8小时工作制是为一,落实每周5天工作制是为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为三。 对于连8小时工作制都得不到享有的那部分劳动者,期待他们同时享有每周5天工作制和带薪休假权利法理上没得说,实践中却是一种奢望。对于第一项休息权已得到保障的那部分劳动者,重在首先争取落实第二项休息权,以此类推…… 这样说,不是从实用主义出发,而是基于对中国劳动者权利保障之现状的务实思考。今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已经入宪,就之于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人权保障领域(范畴)内一块显见的“短板”,尤希望看到国家与劳动执法部门分别不同劳动者群体休息权保障的不同程度———受侵权程度,采取针对性的执法措施和改善措施。 作者系东方早报主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