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前妻物品赔偿千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0:43 光明网 | |||||||||
2002年9月,北京侯先生和方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四门低柜、消毒柜、抽油烟机等判归方女士所有,但方女士未搬走这些物品,侯先生在这套房子居住时使用了上述物品。对此,方女士认为侯先生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造成自己物品的使用价值降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侯先生赔偿方女士财产折旧费1000元。(《北京晨报》5.8叶国标万里文)(来源:文摘报日期:)
|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