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出台《办法》规定:土地闲两年可无偿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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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0:44 新华网 | |||||||||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土地闲置期满两年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批了一年未动工建设视为闲置
《办法》中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即视为闲置土地:未经批准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超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或 者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 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闲置需交闲置费 《办法》中确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土地闲置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 ,同时向社会公告。 已经办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该耕地被占 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二至四倍的土地闲置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重新确定开发限期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且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 者已完成房屋拆迁工作,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两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支付地 价款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置: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一年;依 法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办法》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经营性用地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 牌方式。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当事人对闲置土地处置不服的,可 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记者胡占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