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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告公公 要回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0:50 温州都市报

  贤群 包珍珍

  本报讯市区刘女士觉得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款被公公截留是不合法的,遂与9岁的女儿把公公和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日前,此案经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公方某返还其儿媳和孙女土地征补偿款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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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说,1995年他和前夫小方结婚,1998年前夫因病去世。共同生活期间,他们生育了一女儿。今年年初,她和公公方某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公公不顾她的反对,到村委会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7.4万余元统统领取。无奈之下,把公公和村委会告上法院。

  对于刘女士的说法,公公方某认为,儿子去世后,刘某已另嫁他人,在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中实际上已不包括刘的土地。而孙女享有的承包权仅0.4亩,其应享有的份额应由他代为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的主体应该以土地承包证上登记记载的家庭成员为准,根据有关资料凭证,刘女士和孙女可以认定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并且刘女士也没有丧失取得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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