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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6:2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雪梅)今后本市从事产前诊断和筛查的医疗机构,要在6个月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备案。根据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此前开展这些服务的医疗机构,也要进行重新申报。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的。该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产前诊断和筛查主要是针对胎儿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进行检查。《产前诊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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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必须由经过资格认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最近,市卫生局通过调查发现,在提供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设有咨询门诊,开展咨询服务的并不多。因此,在与“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今后凡是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和产前检查时,医师应当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有关知识的普及,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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