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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应当尽快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9:1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据《中国青年报》4月26日报道,日前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向全国人大寄出了《公民建议书》,就高攀一案请求全国人大关注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重审,还请求全国人大修订死刑核准制度的相关法律。

  笔者支持佟丽华律师有关修订现行死刑核准制度的相关法律的建议,同时笔者呼吁,尽快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将以前下放到省级高级法院的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
院统一收回,真正体现在“人命关天”的死刑核准问题上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佟丽华律师的上书是因为高攀一案。2001年8月9日下午,河北高阳县农民高攀到邻居家试图盗窃,被女主人陈月娥发现。打斗中,高攀用剪刀将陈月娥扎死。回到家后,高攀把此事告诉了家长,然后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自首。2002年5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攀犯有抢劫罪,认定高攀犯罪时已满18周岁,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对高攀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攀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并要求对其出生时间进行相关的字迹鉴定和骨龄鉴定。河北省高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高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于2004年3月8日对高攀执行死刑。经过调查和研究,佟丽华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高攀案发时不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值得关注的是,高攀一案暴露出了现行死刑核准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制度。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一修改显然是出于当时“严打”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1997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照般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制度,但显然没有解决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制度冲突。司法实践中,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案件,高级法院既负责死刑案件的二审,又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核准权与审判权完全集中在高级人民法院,从而使这类案件的死刑核准程序形同虚设。

  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核准制度,是践行新宪法修正案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完全符合我们执政党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宪政的角度讲,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基本功能就是约束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庶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整个的国家,都是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纵然是身陷囹圄的罪犯,也拥有受到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的尊严和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和全面回收将彰显刑事司法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人权的理念。据媒体报道,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院负责人称正在考虑收回死刑复核权,这其实就是从死刑复核这个“小制度”上彰显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死刑无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死刑复核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而据媒体报道,目前最高法院对上报的死刑案件的改判率在百分之十几,这其实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比例。在以前的“严打”期间,除职务犯罪之外的案件死刑复核权曾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法院,并且一直沿袭至今。实际上,省级高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等于是同时拥有终审权和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应有的程序正义,所谓死刑复核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笔者希望最高法院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尽快收回目前依然由省一级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复核权,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均应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即便是在今后类似的“严打”背景下也不应例外。或许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

  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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