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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成了“终审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9:31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时评/郭松民

  辽宁兴城市红崖子粮库卷入了一场经济纠纷案,在经过初审、二审程序后,粮库的一些财产被兴城市法院查封,法院并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进行评估后准备给原告抵债。这个时候,接到红崖子粮库申诉的兴城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最后的结局是:人大常委会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原裁定,而法院也
就“尊命”办理了。(4月26日《沈阳今报》)  

  这个戏剧性的结局让我产生了几许困惑:人大常委会是“终审法院”吗?法院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执行机构吗?如果这成了一个新的司法惯例的话,那么司法独立还存不存在呢?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的精神,国家权力机关当然有权进行司法监督,但这种直接插手调查然后向法院下达命令的监督方式,无疑会导致法院沦为人大的附庸,严重损害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和现代法院制度的基础。只有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才能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法律之外的干涉和影响,才能使法院真正成为公民抵制专横权力、维护自身人权的最重要的屏障。

  有人认为,人大的直接干预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不过在我看来,人大常委会客串“终审法院”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可能加剧司法不公,还有可能会为司法腐败提供新的路径。由于人大代表通过“特委会”的方式直接介入了具体的案件,使得代表们在实质上得以与法官分享司法审判权,“寻租”活动必然从法院向人大扩散,“腐败溢出法院”的现象将难以避免!

  一个更令人担忧的可能是,由于人大直接行使司法权,因此它也就丧失了自身的超然地位,同时丧失了进行司法监督的道义上的合法性;由于人大的宪法地位具有“最高”和“终极”的特点,所以如果人大在干预具体案件的过程中,由于腐败或其他原因产生了不公正的结果,公众在体制内就再也难以寻求其他的救济渠道。这有可能使公众对整个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失去信心。因此,说人大对个案的具体决议将降低而不是加强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威信,并且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非危言耸听!

  人大不宜插手具体案件,并不是说人大不能进行司法监督,而是说这种监督应当限于督办或提出建议的层面。人大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一个凌驾于普通法院之上的、可以对法官的裁判过程或裁判结果拥有否决权的“终审法院”,否则就会混淆国家职能的分工,使人大成为一个集立法和司法权于一身的“超级巨无霸”。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先哲的话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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