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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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1:45 时代商报 | |||||||||
确保实惠落到中低收入家庭 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5月12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兴建的,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政策解读○面积限制 公布的我国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规定,各地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央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