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印发《意见》对下岗工税费减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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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2: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昨天下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对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等分别给予税费减免。 去年10月1日以后建立的各类就业实体,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对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 2.对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人员给予岗位补贴。 3.在再就业园(区、街)内组织起来的就业实体厂,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和环保费等,减免的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4.对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实际输送或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此外,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机构优先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穆霞)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