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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户拆迁优惠范围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4: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近日正式出台,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昨日下午,成都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专访,对出台的部分新条款进行解读,认为整个《通知》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本报记者孙进为您报道扩大困难户优惠范围

  据了解,《通知》中新增“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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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照应付补差款的5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而此前,此类被拆迁人是按100%支付。

  成都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符合新增条款的困难户在被拆迁人中所占比例较大。该条款扩大优惠范围,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困难户的关心。给予残疾人楼层照顾

  针对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经营受影响可获补助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修建标准和质量要求。同时,对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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