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动“社区矫正” 犯轻罪可在社区“服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4:49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5月13日电(傅丕毅 王怿文)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今后可以不在大墙内服刑。浙江省政府13日决定,在这个省的3个区(镇)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据浙江省司法厅介绍,所谓社区矫正就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此前生活的社区内,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据了解,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包括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由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罪犯将定期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并接受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悔过自新,弃恶从善。 据介绍,国家有关部门在2003年7月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根据《通知》精神,浙江省政府决定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和诸暨市枫桥镇为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专家认为,社区矫正着眼于对犯人的思想、心理改造,表现出一定的科学性和人文性,并且有效摆脱了交叉感染,形成法律、社会和家庭的良性互动,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主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