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有了明确“说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5:42 深圳商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工作有了明确“说法”。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有关负责人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作者:记者翟伟顾瑞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