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身份证户口簿也能结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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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7:5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和《广州日报》报道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13日说,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如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而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可提供证明材料直接办理离婚手续而不再补领结婚证。另据河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
证件要求 无户口簿也可办登记 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反映,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户口簿,对此,《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临时身份证也可登记 《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证丢失也可离婚 《意见》规定: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状况以声明为主 《意见》规定,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 此外,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身份要求 出国者可在国内结婚 《意见》对涉外婚姻登记有了新的配套规定。《意见》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如果能出具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须出具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可在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如果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可在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军人可在三地办登记 《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可在3个地方办理: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注销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服刑人员可登记结婚 《意见》还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