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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断送国企老总前程 节能灯照出贪官嘴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8:50 新华网

  透过小小的节能灯,国企灯厂总经理沈观明发现了其中隐藏的大利润,从每只节能灯的加工费中扣留1元钱,他与另两人共套取现金上百万元。日前,沈观明被上海高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终审裁定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

  1999年,53岁的沈观明被上级单位委派,担任了国有企业上海万盛照明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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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兼总经理。陈纪珍受沈的口头聘用,在万盛公司负责采购和资金平衡。干克勤则是万盛公司业务单位林克公司的副总经理。据沈交代,2001年上半年,他与陈纪珍和干克勤共谋,从林克公司支付给万盛公司的节能灯加工费中,每只灯提取1元,共计52.7万余元,其中干分得24万元,沈分得10万元,陈得8.2万元。

  三人觉得虚开加工费套现风险太大。经商议,决定将林克公司应支付给万盛公司的节能灯加工费,继续按每只提取1元的比例截留在林克公司的账上,再以支付中介费等形式划入另一公司。用此方法,三人共套取现金117.5万元,其中,干分得70.5万元,沈观明、陈纪珍两人平分47万元。

  2001年7月,他们以沈观明妻子出资20万元、干克勤出资30万元的名义,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上海纪敏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沈观明利用职务便利,将纪敏公司低价采购的节能灯元器件高价销售给万盛公司。至2002年3月,纪敏公司共获净利103.9万余元。期间,干克勤分利27.36万元,沈观明和陈纪珍共同分利18.24万元。余额58.3万元还没来得及分配就案发了。另还查明,2000年底至2002年间,沈观明、陈纪珍还共同收受业务单位给予的回扣各3.3万元。

  去年8月,沈观明被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干克勤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陈纪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但判决后,三被告都提起了上诉,全盘推翻过去所作的有罪供述。同时,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也提出抗诉,认为沈观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数额应为“特别巨大”而不是“巨大”,应加重处罚。

  今年3月,上海市高院下达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将沈观明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原判有期徒刑2年改为3年,连同原判贪污罪有期徒刑13年,受贿罪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陈纪珍和干克勤则依照原判。(记者沈凤丽)(本栏目与高院法宣处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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