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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音乐著作权纠纷 华纳起诉“好乐迪”索赔3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33 黑龙江日报

  贾晋璇 王立刚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本报讯使用我的音乐必须给钱。日前,因为发现自己公司出品的三首MTV被哈尔滨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将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好乐迪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首例因在公共场所使用音乐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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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纳公司起诉称,2003年10月13日,该公司在哈尔滨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发现,好乐迪以营利为目的,将华纳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郭富城演唱的《最激帝国》、《狂野之城》、《分享爱》。华纳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著作权人从未许可好乐迪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好乐迪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华纳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华纳的著作权益,给华纳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华纳请求法院判令好乐迪立即停止对华纳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华纳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向华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5万元人民币。

  哈市中级法院民五庭庭长宋小平向记者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它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构成播放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传输的信号需要借助接收机(收音机或电视机)来接收。借助音像设备(如留声机、录音机、录像机、CD机、VCD机、DVD机等)放音放像,或借助互联网传播文字、声音、图像。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作品,属侵权行为,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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