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婚姻登记配套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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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9:51 汉网 | |||||||||
无户口簿也可登记 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 民政部新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
出具临时身份证也可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状况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 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 同时依据民政部近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军人登记有了明确“说法” 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据新华社电) 涉外婚姻登记规定细化 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13日说,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涉外婚姻登记有了新的配套规定。 《意见》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服刑人员登记 应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规定提出,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