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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变商品房,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0:19 哈尔滨日报

  本报综合报道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近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并于13日起正式施行。

  严禁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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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严格控制面积

  《办法》规定,作为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限制建设大面积高档经济适用住房。

  各地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必须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公开招标 保本微利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优先发放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集资建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符合条件可购(租)一套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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