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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次立法听证会倾听消费者声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0:44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沈阳5月13日电(记者李铮、于力)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13日下午在沈阳举行。此次听证会的内容是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20名陈述人在近3个小时的陈述和辩论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崔立文表示,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是要听取来自最基层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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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肯定会在最终的《规定》中体现。

  20名陈述人中有11名消费者代表,4名经营者代表和5名法律事务从业人员及法学专家。据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陈述人员的组成最大限度地代表了消费者的意愿,目的就是让听证人更多地听到来自消费者的声音。

  本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草案的第二十一条,关于经营者售出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是否应当给予退货,和第四十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执,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费用应当由哪一方先行垫付。

  20名陈述人首先根据听证内容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由于陈述人代表着各个群体不同的利益,所以他们的观点也大相径庭。对于草案第二十一条,退休教师李冠山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他们应该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根据自己对大多数消费者的走访,就应该无条件退货,而且不应限制商品范围。

  而超市经理黄硕则表示,无原因退货的商品只能限制在不影响第二次消费的范围内,否则盲目消费、恶意消费的现象就会无限制地增加。

  辽宁省同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明说,地方性法规应该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框架内,《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没有“无因退货”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也不应该有过多的限制,而且无限制的无因退货也是对经营者利益的损害。

  在之后的自由辩论中,几方观点更是进行了唇枪舌剑地激烈辩论,给参加听证会的辽宁省人大的听证人提供了丰富的、来自最基层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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