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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歌星孙楠状告盗版销售商侵权获赔2.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0:5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5月14日电(梁宗、杨金志)因为两张盗版专辑,歌星孙楠将销售商上海振翔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张专辑分案处理,并于日前对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盗版商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各赔偿1.3万元。

  2003年10月23日,孙楠托人在上海买了《孙楠第一楠主角》和《孙楠缘分的天空》两张专辑。前者录有他唱过的《幸福相守》等30首歌,在唱片的内外包装上写着:科艺百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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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后者收录了孙楠《动情》等25首歌曲,唱片在外包装上标注着:滚石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云南文化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内包装上所标注的提供版权者却成了新力哥伦比亚国际有限公司。

  孙楠从未许可过这些出版社发行专辑中的曲目,于是将销售商告上法庭,理由是大量销售侵权音乐制品,严重侵权,给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孙楠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移交或销毁并不再销售传播侵权录音制品。此外,他还要对方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调查、诉讼支出1万元。

  在法庭上,振翔音像制品公司先是承认销售过此盗版唱片,对孙楠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并且表示正在核实这些唱片的进货渠道。后来,振翔公司又辩称没有卖过这种唱片,不存在侵权行为,自己没有责任。

  由于孙楠购买唱片的过程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为证,而振翔音像制品公司对自己的出尔反尔没有合理的解释,并拒绝说明这些唱片的进货来源。法院最终认定,振翔公司侵犯了孙楠作为表演者享有的合法权利,应该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孙楠赔礼道歉。两起案件中,法院分别判令振翔公司赔偿孙楠经济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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