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新意见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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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0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 民政部新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
出具临时身份证也可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有了明确“说法”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工作有了明确“说法”。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出台涉外婚姻登记配套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服刑人员应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规定提出,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新华社记者翟伟顾瑞珍(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