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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更趋人性化 严禁借婚姻登记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18 法制日报

  ———民政部出台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报记者 陈丽平

  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配合《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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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决条例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意见》共10条,涉及5个方面:当事人身份证件、户口证明的出具和查验问题;补领婚姻证书的问题;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式样问题;出国人员和华侨办理结婚登记问题;双方均非内地居民以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婚姻登记问题。

  提交临时身份证也可办理婚姻登记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目前也不能提交身份证。根据公安部《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意见》规定,登记机关在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时,也应当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无法提交户口簿怎么办

  《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反映,个别偏远地区还没有规范的户口簿,许多农村居民的户口簿由乡(镇)公安派出所保管,而乡(镇)公安派出所只给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有些集体户口的当事人提供不了集体户口册的正本,只能提供复印件;还有些当事人因为家庭干涉无法取得户口簿等等。另外,不少当事人特别是毕业后的大学生,尚未落户,也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为此,《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双方均非中国内地居民的要求结婚怎么办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在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所指当事人须有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对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未作规定。近来一些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非中国内地居民纷纷向民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相关政策,有些华侨对新条例实施后华侨间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遭到婉拒表示很难理解。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以及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对人效力,我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是可以受理这类婚姻登记的。《意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基本要求,分别不同情况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对于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的,为其办理相应的婚姻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办理。

  服刑人员也可结婚

  公安部1982年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这一规定一直沿袭至今。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对这一规定提出置疑。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也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不应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统一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做法,《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意见》提出,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民政部通知要求 严禁借婚姻登记乱收费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记者陈丽平)针对各界反映强烈的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的现象,民政部近日发出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禁止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的现象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不允许开展任何收费服务业务,收取婚姻证书的工本费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要在办理登记处的明显位置明确公示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收取工本费应开具正式行政事业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的婚姻服务机构在开展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明显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同时须公布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婚姻服务机构的上级投诉电话。严禁搞强制性服务和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各级民政部门不得给登记机关下达婚姻服务创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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