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补交通卡收费100元被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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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11:31 光明网 | |||||||||
首席记者 赵中鹏 记者 代小琳 晨报讯就在本报一个月前曾报道本市一律师以工商银行收取10元挂失费为由将工商银行告上法院后,昨天,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又被司机喻先生告到宣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此项收费为不当得利,退还他在办理牡丹交通卡补卡时缴纳的100元补卡费,并停止此项收费标准。缘起
补办交通卡缴费100元 去年7月,原告喻先生的牡丹交通卡丢了,去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宣武支行补办时,银行收取了他100元手续费。一般补办别的卡也就几元钱工本费,可补办一个交通卡怎么就这么贵呢?喻先生越想越别扭。 牡丹交通卡是每一位北京司机必备的。喻先生认为,因为交通卡是一张专用卡,有了交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后盾,这种垄断正是高收费的原因。求证 补卡费有否收费标准 工商银行收取补办牡丹交通卡的费用到底有没有依据呢?喻先生事后了解到,工商银行的这一收费标准并没有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北京市发改委审批。2001年,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颁布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喻先生认为,牡丹交通卡作为工商银行与北京市交管局联合发行的不单独收费的IC卡,应执行这一规定。辩论 补卡费是否由市场调节 4月15日,喻先生一纸诉状将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告上法院,提出退费主张。昨天,宣武区法院广外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针对喻先生的质疑,工商银行表示,牡丹卡收费办法是1999年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等情况制定的,而国家发改委的办法是2001年出台的。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IC卡的收费作出任何规定。2001年颁布的《管理办法》没有对之前IC卡应如何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原有收费办法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北京市有关部门也从未对本项收费提出任何异议。因此,牡丹交通卡的收费问题不属于办法调整的范围。 另外,工商银行认为,物价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之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牡丹交通卡的定价是企业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因而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审理 双方不愿接受调解 喻先生坦言:“我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我一个人,我希望工商银行退还从1999年开始收取的所有补卡费,并立即停止执行这一补办收费标准,并向有关部门报批补办收费新办法。”对于喻先生的主张,工商银行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在法庭上没有达成和解。 关于银行卡的收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一事,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争议。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也是解决这一类问题的关键所在。(来源:北京晨报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