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再直接参与拆迁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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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02:02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张满定)市政府昨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原《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已不能适应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需要,新《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将于6月10日施行。新《细则》实施前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当时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执行。个人无权充当拆迁人 新《细则》: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原《细则》: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修改原因:拆迁需要大量资金用于补偿安置,而个人无法以其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拆迁人不包括房屋使用人 新《细则》: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原《细则》: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修改原因: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只是房屋租赁关系,使用人处于从属地位,在未得到产权人授权许可下,使用人无法对被拆迁房屋行使处分、收益的权力。我市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房屋使用人与产权人维持着租赁关系,这部分人的住房,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分配租赁的形式出现的并保留至今,其房屋主要是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房屋。在充分考虑到产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兼顾这部分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不仅对承租人进行了界定,还对其安置作了相应规定。取消政府统一拆迁 新《细则》: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原《细则》:拆迁有三种形式,即市或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 修改原因:取消政府统一拆迁的形式,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要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让政府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解脱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拆迁补偿形式减为两种 新《细则》: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原《细则》:拆迁补偿的三种形式是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修改原因:将“作价补偿”修订为“货币补偿”,是在法规用语上与国务院新《条例》相一致,便于操作和解释。取消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是考虑到此种补偿形式的诸多不便操作因素。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调整 新《细则》: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估价方法、标准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原《细则》:作价补偿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修改原因:原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 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价格调整 新《细则》:实行产权调换的,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对产权调换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 原《细则》:产权调换的结算价格是以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与政府规定的安置房的优惠价、建筑成本价等结算差价。 修改原因:原结算的价格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实中被拆迁房小、要求安置大面积房的矛盾也无法解决。过渡费搬家补助费标准提高 新《细则》:按不同类别地区规定了四个标准,一环路以内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9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9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二环路至绕城高速以内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绕城高速以外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 个体经营等非住宅用房的自行过渡补助费按不同类别地区设定四个标准:一环以内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二环路以外至绕城高速路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绕城高速公路以外,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原《细则》: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5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每月5元;1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4元;3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2元。 修改原因:新标准的依据是市场房屋租赁的调查结果,有效维护被拆迁人利益。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解决住房 新《细则》:对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部分,按现行房改规定的成本价 格结算,超出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拆迁有租赁关系的国有直管公房,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拆迁租赁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修改原因:减轻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承租至今的单位职工购房负担,照顾拆迁当事人利益。符合条件增加住宅面积 新《细则》: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增加面积:对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且无他处住房的住户,每户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的面积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对由城墙内安置到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或者由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安置至二环路以外区域的,每户可增加5至10平方米建筑面积;对由城墙内安置在二环路以外区域的,每户可增加10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的面积,属产权调换私有房屋的按重置价结算;属国有直管公房的,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特殊照顾低保对象 新《细则》:低保对象属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属于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按应交款额的50%扣减。 | |||||||||